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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保证科学技术成果的质量,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五条 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者应当与其他出资者协议约定该项技术成果使用的范围、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者对该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
3、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5、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向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实时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能源部直属科研单位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以下简称科研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科研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科研工作和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十九条 档案编目与编制检索工具 要编制档案总目录、档案分类目录、底图目录和保管单位目录。 要根据需要编制档案检索工具,并且进行档案著录工作,著录方法按照国家标准GB3795一85《档案著录规则》执行。
一)我院科研档案实施院、分院二级建档,由科研处统一管理。(二)凡分院(部)建档的材料均需上报一份给科研处。科研处负责全院科研档案的收集、整理、分析。各分院(部)负责本分院(部)的科研成果建档管理工作。
科研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档案保管的要求,库容量满足未来档案增长的需要。科研档案保管过程中应当定期检查科研档案的保管状况,及时修复破损档案。
建筑材料工业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科技档案),充分发挥科技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2、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材料工业(以下简称“建材工业”)科学技术成果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和推广,根据国家科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3、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以下简称科研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科研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科研工作和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科学技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获得档案管理证书的单位按国家档案局升级办法的规定执行。卫生部负责印制“部级档案管理证书”,不定期公布部级档案管理单位名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局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国家档案局、国家科委、建设部颁发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