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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科技成果登记、报送管理办法
1、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活动的环境管理登记,但进口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存放且未经任何加工即全部出口的新化学物质除外。
2、第二条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化学工业部科技司为化工标准化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宏观指导,检查和监督化工企业贯彻执行各级标准。
3、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石油、天然气***勘查、开***的管理,促进石油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法》和***院矿产***勘查、开***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5、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明确规范科技成果鉴定操作规程,现将《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发送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6、对于工艺软件包或基础设计文件,其内容深度应符合《化工新技术开发管理条例》的要求。第十一条 必须具有与科研开发单位共同签订的技术成果使用权或转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