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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申请登记有什么特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院令第379号)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物业服务***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不予支持。
未来农村要合村并镇,现在还有必要翻建农村房屋吗?
建房是因为住,如果在农村建房就是为了显摆自己有钱有实力,自然是没有意义的。你现在建房是住的需要,为什么不建,只要符合政策,还是建为好。拆村并镇是未来趋势,但这项工作在全国各地进行时间上有先后,***没有叫停农村自建,表明拆村并镇还有一段时间,就算你建好了,***要拆也会根据房子的新旧程度和市场价格参考进行补贴。一般来说新房可能是旧房的赔偿金额的数倍,因此,只要政策允许,自己需要,造就是了。
首先,要搞清楚自己农村房屋所在的村庄究竟属于乡村振兴中四类村庄的哪一类,是特色保护、城郊融合发展、集聚提升等重点发展的这一类,还是搬迁撤并已被按下就地发展“暂停键”的这一类。前一类前景光明,农村房屋自然有较大的保留价值;后一类消失只是时间长短的问题,一时不居住的,花过多的人力、物力翻建的确要慎重。
其次,翻建后的用途到底是什么,仅是为了保留下宅基地,还是居住使用,还是看好农村的发展而兼具投资,目前的经济状况是否允许等,都是要考虑清楚。若钱不是大问题,并考虑到进退有据,翻建是目前较好的选择。
笔者去年从事过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四类村庄划分工作,其中的一类就是搬迁撤并类村庄,被列入这一类村庄的,从某种程度来说就是已按下了就地发展的“暂停键”,群众将逐步搬迁到其他地方,最终是村庄将不复存在,加之笔者目前正在谋划农村老屋的翻新及整治工作,特结合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四类村庄划分及自身准备翻新老屋的实际,作出上述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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