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科研成果完成单位署名要求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科研成果完成单位署名要求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省级科研第三署名在副高职称评定中是否有效?
- 在职研究生教育对于科研成果小论文有什么规定?
- 魏某团队使用无魏某个人署名的论文作为魏某团队申报科技成果奖的材料之一,合理吗?
- A带领BC进行科研攻关,1年后A逝世,BC继续攻关1年后取得成功。报奖时能写A吗?
- 院士是公司董事长或总工,其科研成果是下属做出来,算不算剽窃?
省级科研第三署名在副高职称评定中是否有效?
申报副高职称评审,从国家政策文件上只有对学历和工作年限相结合有具体规定,具体的需要看你评的副高职称是哪类的,比如研究员系列、工程师系列、编辑系列等等,你说的省级课题第三名参与者,正常是算作课题主要完成人的,但是需要结合参考你参评的系列以及你本单位对该系列的具体要求来判断,比如很多单位会规定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为非本单位的课题,记分减半,同时把需要省级课题这一条件直接规定必须是本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这样的话你这个就不算了。
在职研究生教育对于科研成果小论文有什么规定?
在职研究生教育对于科研成果小论文的规定一,可以明确一点,在职研究生学员如果没有科研成果小论文是不能申请在职研究生硕士学位的。这里所说的在职研究生科研成果小论文不是指在职研究生学员所撰写的学位论文而是在国家发行期刊上发表的小论文。
在职研究生教育对于科研成果小论文的规定二,在职研究生学员在进行硕士学位论文资格审批时需提 供下列几种在职研究生教育科研成果小论文中的一种。
(2)在职研究生学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的研究成果获厅级以上正式鉴定;
(3)在职研究生学员获授权专利1项以上;
魏某团队使用无魏某个人署名的论文作为魏某团队申报科技成果奖的材料之一,合理吗?
不可以。本次魏某被“转让”的用于评奖的论文里,包括了2003和2006年发表的两篇,当时魏某还是初中生、高中生,压根就没有参与项目,论文也没有她的署名。这是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
很认真地讲,这个是合理的!!!理由如下:
1、申报人是团队而不是一个人。你题目已经说了作为“魏某团队申报科技成果奖”,也就是说这个奖的申报人是“魏某团队” 而不是“魏某”一个人。既然是团队报奖,这里面的支撑材料就应该是团队每个成员加起来的成果,但是团队里的个体成员有可能单独完成某个子课题的科技成果(单独署名),也可能和团队成员合作一起完成某个子课题成果(多人署名)。如果是魏某自己一个人申报,用了其他人的成果,那就违规了。
2、符合现代科技创新组织模式。与其他人说的不同,我认为这样魏某反而不违背科研诚信。一个科研团队通常有一个核心,也就是这个团队的“老大”魏某。作为团队核心,只要他想,每个团队成员的成果署名他都可以放,但是魏某并没有在每个人的成果上署名,说明魏某反而没有违背科研诚信,尊重了科研实践活动,没有强制署名。如果申报材料里每一个成果里都有魏某的名字,这才是有问题呢。
***回放:魏A团队(赵B属于魏A团队主要成员之一)申报科技成果奖,使用了这样一篇论文作为研究成果之一(研究成果有若干篇,这只是某中一篇)。这篇论文发表时魏A没有参与实验,但赵B参与了实验并在发表论文中署名(署名排第四且不是通迅作者)。这篇论文的通迅作者C同意该论文的第四作者赵B使用这篇论文来参与评奖。请问魏A团队能用这篇(魏A个人没有参与的)论文作为研究成果之一来参与评奖吗?说说你的看法。(注意:不要给魏A、赵B、通迅作者C随意抹黑,扣莫须有的大帽子,就事论事)
不合理。搞学术研究,首先要诚实。既然在论文上没有署名,说明你在该项研究上贡献很小,也就不能作为你报成果的依据。反之,如果你是主要创作人,为了学生通过答辩而甘愿让出署名权,这就是作***。再者,以让原作者放弃权利的形式获得论文著作权,意味着可以用利益交换技术成果(不是成果转化,而是学术***),会打击科技工作者创新的积极性。最后,学生署名论文已通过发表,学生已经受益,为何无关的人还要受益一次?是不是学生该退出来。
我自己申请过省部级[_a***_]一等奖。我来谈谈看法,主要是说一下程序。首先,大的科研成果往往是要有一个体系,这在现代科技发展高度发达的今天已经是常态,这同过去数百年,几十年前的情况大不相同了。所以报奖往往是一个团队行为,或者说奖项团队的前五名获奖者可以被认为是该奖项的最重要贡献者。因此,报奖项成果时,这五个人的科研成果属于这个科技成果体系的都可以写进报奖材料中,这里并没有要求每个成果都必须是所有这五个人必须同时在某一个成果上都有贡献,都同时署名,只是要求这五个人在这个研究成果的体系里有贡献就可以。如果其中某个人在这个成果体系中没有贡献,那当然是不可以的。因此,就这个逻辑来说,上述团队的做法是没有问题的。
A带领BC进行科研攻关,1年后A逝世,BC继续攻关1年后取得成功。报奖时能写A吗?
这种事情归根到底就看其他人的良心了。
原则上讲应该是报上去的。但很多时候,原则没有强制力,做不做看个人。就算不报上去,其他人也难以追究责任。何况真正的受害者已经不在人世了。
从很现实的角度来看,把a放在第1位是不可能的,放在最后一位已经是良心了。我在现实中看到的情况时,根本就不会给他报名。原因也非常简单,利益。现在的职称和科研成果高度挂钩的,而且根据排名确定贡献。之前的科研成果又决定了以后课题申报的情况。所以上了排名就要进行利益分享,说到底,就是分割其他参与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指望所有人都高风亮节,就是痴人说梦。就算有些人心中还有一点良知,但受到其他人的反对恐怕也很难坚持下去,毕竟以后还要和活着的人合作。
知识分子也是人,也是讲利益的。在这一点上和普通人没有区别,所不同的地方在于很多知识分子往往比较虚伪。既追求实际利益,又希望表现的不那么猥琐,总是想找一点遮掩。讲的好听一点,就是既要面子也要里子。讲的难听一点,就是鲁迅批评知识分子的那句话,既想当***又要盖牌坊。从我对知识分子阶层的观察来看,有良心的不多。很多人对于利益的计较,比普通人更甚,而且因为更为虚伪,所以让其他人看在眼里更加恶心。此类事情也曾经看到过,最后的结果都是活着的人把死掉的人的利益侵占了。
一般不会写的。因为,报奖要求申报主要完成人要亲自签名有效,他人代签无效。
不过,如果最后得奖了,奖金还是应该给A的至亲分一部分的,毕竟A也做了重要贡献,人要有良心,要讲义气。[可爱]
院士是公司董事长或总工,其科研成果是下属做出来,算不算剽窃?
这个事情不是这么简单的。实际上,我们在评奖的时候,会有一套评价标准,尽量客观,最主要的一条:如果是论文的话,论文署名者如果不在申请奖励的列表中,而论文却在,那么都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表示放弃申请奖励。这个时候,原则上你需要去一个个做文章作者的工作。如果作者在其他单位,你还要有其他单位的知情同意书,如果在同一个单位,而你又不带人家申请奖励,那是什么意思?总之,这是非常麻烦和不可行的一件事,所以,一般情况不会有这样的情况出现。
二是通信作者的问题。挂通信作者这个事情按照道理和学术规范来说,是不能随便挂的,必须得是论文工作的整体负责人。所以,评奖的时候,我们是***定你是整体工作负责人的,而不是一个随便的挂上名字的,为了领导而挂的名字。如果,有争议,那一定是论文工作的参与者提出异议。
三是,如果出现欺诈问题,以及对工作成果归属有争议的问题,那么一定会影响评奖的。所以,如果合作者一旦不愿意,提出异议,那你即便是通过了评审,在公示期也会被撤下,整个名誉也就就此扫地。
所以,作为一个董事长,或领导,正常思维的人,没有必要为这个事情搭上自己的整个职业生涯的名誉和前途的。选择的材料都是经得起考验的,属于他自己的成果的材料。
我们知道有个别评奖争议***,最后对评奖人的影响实际上非常大,即便获了奖,也终身受到同行的另眼相看,没有人敢跟你再合作了,所以,这种事情实际上非常不值得的,犯不上为了一个可能上不了的奖搭上自己的名誉和前途。
所以,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的人,只用完全属于自己做的工作去申请。当然,人家可能也有很多的合作者的论文工作,但是没有用来做申报材料,所以,你不能说一定怎么样。
不按剽窃,应该是所谓的集体智慧,叫摘桃子。
真正的实质是霸占,但是很奇怪,原始创新的发明人,受制于发给他工资的人,只能是哑口无言。定罪应该为职务侵占。但是需要举报人,这个随着利益的冲突将来会愈演愈烈。
很奇怪的是原创人员主动让出了成果、为的是求得自保。这是很难发现的雅贿赂。专利第一作者、文章第一作者,甚至获奖名单里都没有他的名字。悲哀的不是人,是这个成果。自始至终侮辱了发明创造的本质。
有一种辩论,与大学里的导师有异曲同工之处,历史上就有师生、同志之间的成果之争。老师给你的课题,提供的金钱,甚至给你的思路,你做出来的成果应该归老师所有。同样领导总工布置的课题任务,你要随时汇报进展,领导要继续安排下一步工作,你能说不是领导的成果吗?
原创之原罪,是智慧的结晶,灵感的源泉,让一个成果毁了所有的美好!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科研成果完成单位署名要求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科研成果完成单位署名要求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