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剽窃科研成果,剽窃科研成果构成刑事案件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剽窃科研成果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剽窃科研成果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院士是公司董事长或总工,其科研成果是下属做出来,算不算剽窃?
  2. 如何看待教授抄袭论文,江苏大学严肃处理,科技部实名表扬?

院士公司董事长或总工,其科研成果是下属做出来,算不算剽窃?

不按剽窃,应该是所谓的集体智慧,叫摘桃子。

真正的实质是霸占,但是很奇怪,原始创新发明人,受制于发给他工资的人,只能是哑口无言。定罪应该为职务侵占。但是需要举报人,这个随着利益的冲突将来会愈演愈烈。

剽窃科研成果,剽窃科研成果构成刑事案件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很奇怪的是原创人员主动让出了成果、为的是求得自保。这是很难发现的雅贿赂。专利第一作者文章第一作者,甚至获奖名单里都没有他的名字。悲哀的不是人,是这个成果。自始至终侮辱了发明创造的本质。

有一种辩论,与大学里的导师有异曲同工之处,历史上就有师生、同志之间的成果之争。老师给你的课题,提供的金钱,甚至给你的思路,你做出来的成果应该归老师所有。同样领导总工布置的课题任务,你要随时汇报进展,领导要继续安排下一步工作,你能说不是领导的成果吗?

原创之原罪,是智慧的结晶,灵感的源泉,让一个成果毁了所有的美好!

剽窃科研成果,剽窃科研成果构成刑事案件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这个事情不是这么简单的。实际上,我们在评奖的时候,会有一套评价标准,尽量客观,最主要的一条:如果论文的话,论文署名者如果不在申请奖励的列表中,而论文却在,那么都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表示放弃申请奖励。这个时候,原则上你需要去一个个做文章作者的工作。如果作者在其他单位,你还要有其他单位的知情同意书,如果在同一个单位,而你又不带人家申请奖励,那是什么意思?总之,这是非常麻烦和不可行的一件事,所以,一般情况不会有这样的情况出现。

二是通信作者的问题。挂通信作者这个事情按照道理和学术规范来说,是不能随便挂的,必须得是论文工作的整体负责人。所以,评奖的时候,我们是***定你是整体工作负责人的,而不是一个随便的挂上名字的,为了领导而挂的名字。如果,有争议,那一定是论文工作的参与者提出异议。

三是,如果出现欺诈问题,以及对工作成果归属有争议的问题,那么一定会影响评奖的。所以,如果合作者一旦不愿意,提出异议,那你即便是通过了评审,在公示期也会被撤下,整个名誉也就就此扫地。

剽窃科研成果,剽窃科研成果构成刑事案件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所以,作为一个董事长,或领导,正常思维的人,没有必要为这个事情搭上自己的整个职业生涯的名誉和前途的。选择材料都是经得起考验的,属于他自己的成果的材料。

我们知道有个别评奖争议***,最后对评奖人的影响实际上非常大,即便获了奖,也终身受到同行的另眼相看,没有人敢跟你再合作了,所以,这种事情实际上非常不值得的,犯不上为了一个可能上不了的奖搭上自己的名誉和前途。

所以,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的人,只用完全属于自己做的工作去申请。当然,人家可能也有很多的合作者的论文工作,但是没有用来做申报材料,所以,你不能说一定怎么样。

如何看待教授抄袭论文,江苏大学严肃处理,科技部实名表扬?

妙笔生花,缪论教育。4月9日,《自然》旗下的《Scientific Reports》杂志声明:撤回江苏大学理学院教授戴美凤团队于2015年发表的一篇论文。杂志社认为这篇论文抄袭自匈牙利布达佩斯技术经济大学一位本科生毕业论文

事发后江苏大学作出积极回应,表示对于这件事情进行彻查。

此后江苏大学启动了相关的调查程序,迅速确认了抄袭行为,并且做出了严肃的处理。处理结果如下:戴美凤三年内不得评选先进、不得晋升职称职务、不得申报各类科研项目、给予戴美凤警告处分,处分期6个月……

5月14日,科技部在官方网站发布了《江苏大学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文章,这算得上是实名点赞了。

近些年国内大学科领域造假频频被爆出,发表在世界刊物上的文章多次被撤下,这说明在科研领域的***已经到了不能令人容忍的地步。

我们要做科学大国、科学强国,就不仅要在论文数量上勇于争先,更要在质量上经得起考验。目前的情况是,我们的学术论文数量位列世界第一,但是高精尖的科研成果与论文总数并不匹配。

以往发生这种学术不端的行为,很多[_a***_]选择了降温处理。***爆出予以回应之后。相关责任人处理得敷衍了事。这也客观上激发了某些科研人员的侥幸心理

这一次科技部的实名点赞,意味着对于学术不端的容忍度将越来越低。一次惩处不代表什么,未来在学术领域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督机制,对于学术不端坚决予以惩处,才是长远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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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剽窃科研成果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剽窃科研成果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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