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占有他人科研成果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占有他人科研成果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院士是公司董事长或总工,其科研成果是下属做出来,算不算剽窃?
这个事情不是这么简单的。实际上,我们在评奖的时候,会有一套评价标准,尽量客观,最主要的一条:如果是论文的话,论文署名者如果不在申请奖励的列表中,而论文却在,那么都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表示放弃申请奖励。这个时候,原则上你需要去一个个做文章作者的工作。如果作者在其他单位,你还要有其他单位的知情同意书,如果在同一个单位,而你又不带人家申请奖励,那是什么意思?总之,这是非常麻烦和不可行的一件事,所以,一般情况不会有这样的情况出现。
二是通信作者的问题。挂通信作者这个事情按照道理和学术规范来说,是不能随便挂的,必须得是论文工作的整体负责人。所以,评奖的时候,我们是***定你是整体工作负责人的,而不是一个随便的挂上名字的,为了领导而挂的名字。如果,有争议,那一定是论文工作的参与者提出异议。
三是,如果出现欺诈问题,以及对工作成果归属有争议的问题,那么一定会影响评奖的。所以,如果合作者一旦不愿意,提出异议,那你即便是通过了评审,在公示期也会被撤下,整个名誉也就就此扫地。
所以,作为一个董事长,或领导,正常思维的人,没有必要为这个事情搭上自己的整个职业生涯的名誉和前途的。选择的材料都是经得起考验的,属于他自己的成果的材料。
我们知道有个别评奖争议***,最后对评奖人的影响实际上非常大,即便获了奖,也终身受到同行的另眼相看,没有人敢跟你再合作了,所以,这种事情实际上非常不值得的,犯不上为了一个可能上不了的奖搭上自己的名誉和前途。
所以,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的人,只用完全属于自己做的工作去申请。当然,人家可能也有很多的合作者的论文工作,但是没有用来做申报材料,所以,你不能说一定怎么样。
不按剽窃,应该是所谓的集体智慧,叫摘桃子。
真正的实质是霸占,但是很奇怪,原始创新的发明人,受制于发给他工资的人,只能是哑口无言。定罪应该为职务侵占。但是需要举报人,这个随着利益的冲突将来会愈演愈烈。
很奇怪的是原创人员主动让出了成果、为的是求得自保。这是很难发现的雅贿赂。专利第一作者、文章第一作者,甚至获奖名单里都没有他的名字。悲哀的不是人,是这个成果。自始至终侮辱了发明创造的本质。
有一种辩论,与大学里的导师有异曲同工之处,历史上就有师生、同志之间的成果之争。老师给你的课题,提供的金钱,甚至给你的思路,你做出来的成果应该归老师所有。同样领导总工布置的课题任务,你要随时汇报进展,领导要继续安排下一步工作,你能说不是领导的成果吗?
原创之原罪,是智慧的结晶,灵感的源泉,让一个成果毁了所有的美好!
在国企,领导要占有你的技术成果?否则以其他理由考核如何处理?
1,科研项目,本身是领导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了项目研究的组织工作,而在项目研究的技术进步,技术难点攻关,没有投入有价值的智力贡献;
2,单位为突出领导在行业领域的技术地位,评行业专家或更高级别的职称如院士,通常把单位其他科研成果挂在领导名下,或把领导成果排名放在第一名。
在央企研究所,或大学,这是一个常态。至于以其他理由考核如何处理,应该是某科研人员“不识时务”。
官大学问大,成果大,到处都是。或许这也是压制我国科技发展的一个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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