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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转让 作资,科研成果转让费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科研成果转让 作资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科研成果转让 作资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科研用地的转让规定?
  2. 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形式?
  3. 研究成果是什么产权?
  4. 教育科研用地可以出让吗?
  5. 什么是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不可缺少的条件?

科研用地的转让规定?

根据《意见》第五条“严格土地转让管理”规定,科技研发用地及地上房屋需要分割转让、销售的,必须由开发园区、紫金特区、功能板块管理单位在土地出让预申请时提出,但分割转让、销售的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50%。科技研发用地及地上房屋分割转让、销售,需经开发园区、紫金特区、功能板块管理单位同意,分割转让、销售的对象须为符合开发园区、紫金特区、功能板块管理单位规定条件的科技研发企业或机构,不得转让、销售给个人。

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形式

科技成果转化按转化方式可分为公开发表、提交报告合作生产、转让和自主研发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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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开发表

对于一般科学理论,如原理、公式、定律、***说、模型等,通常以公开发表为转化方式,表现为在各种期刊上以论文、专著等形式发表。

(二)提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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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建设方案和管理方案一般以提交报告为转化方式。此类科技成果以报告的提交与验收作为评价是否转化的标准。这种转化方式强调的是收益,因此***用成果的机构的规模,以及***用机构使用成果后产生的效益是评价其转化程度效果的标准。

(三)合作生产

合作生产的表现形式为产学研联合体、校企联合等,是目前主要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模式内各主体的内在差异性、相互需要和相互作用,促进知识信息技术、成果、人才资金、管理在企业、高校和科研单位等角色之间的流动[ 15 ]。因此,是否产生现实的经济社会效益是评价其转化与否的标准,而产业化程度、成果收益与成果投入的比值等是评价其转化效果的主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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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

由于高校、科研院所等成果完成在在科技成果的开发和经营上存在人力、能力、机制等局限性,使得成果完成者将成果转让给应用者成为目前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方式。该种转化表现为在科技成果交易市场的成果交易,即成果完成者将成果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转让给受让方,交易双方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收益。因此,成果供需双方是否实现成果转让的交易成为评价转让与否的标准,而评价其转化程度与效果,则可以***用成果交易次数、成果收益/ 成果投入等指标

(五)自主研发

研究成果什么产权?

答:研究成果是知识产权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教育科研用地可以出让吗?

可以出让

科教用地是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属于建设用地中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科教用地使用年限的规定是:科教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使用年限为50年,50的使用年限届满可以提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申请续期。

什么是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不可缺少的条件?

一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人才;二是支撑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

科技成果转化是在我国科技体制改⾰环境下形成并发展起来的科技经济结合范畴中的概念,在[_a***_]上⼜往往被称为技术转移、技术转让。

科技成果转化最初是以创新的“线性范式”为理论基础,即认为科技成果是沿着“研究--开发--中试--产业化”这样的链条形成、熟化并导⼊到经济系统中。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科研成果转让 作资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科研成果转让 作资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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