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科研成果奖纳税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科研成果奖纳税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科技型企业不用交税是真的吗?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1.这话你相信吗,只要是企业多少都有纳税义务,只不过不同企业纳税义务有大有小。基本上没有完全一点纳税义务都没有的企业,除非这家公司没有开展任何业务。
2.科技型企业不是不用缴税,而且国家对不同类型的科技型企业有许多税收优惠政策。比如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上有很多优惠政策。科技型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企业投入的研发费用可以适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
3.科技型企业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种,可能很多企业都会有纳税义务。税务机关针对不同企业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可能涉及的税种进行鉴定。科技型企业可能不同规模、行业涉税政策会有区别,正常情况下应该有纳税义务,说科技型企业不用缴税是一种误导。
环保科技公司营业税率多少?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交税如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征收率3%,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附加税费:城建税按缴纳的增值税的7%(县镇为5%、乡为1%)缴纳和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3%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2%缴纳。还有各省按销售收入计算的围提费、水利建设基金等。按工资奖金、分配的红利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利润的25%缴纳企业所得税。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交税如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征收率3%,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附加税费:城建税按缴纳的增值税的7%(县镇为5%、乡为1%)缴纳和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3%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2%缴纳。还有各省按销售收入计算的围提费、水利建设基金等。按工资奖金、分配的红利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利润的25%缴纳企业所得税。
谢谢悟空邀请。
现在没有营业税了,自从营改增后,以前缴纳营业税的,现在改征增值税。
国家财政部最近又出台一则关于环保企业的增值税政策:
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1、***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2、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我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国家补贴款40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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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财政补贴属于其他收入,是需要交所得税的。但是如果符合相关的条件并且是专项应付款就不需要了。
符合下面几个条件的可以不征税收入就不用缴纳所得税。说的通俗一点儿。
第一个就是如果***和财政给上给的钱,如果之前下的文件说了这钱应该怎么花,必须有***文件和明确的用途,这种钱就不用交税。
第二种就是这样的钱,你应该单独的核算与企业的正常。经营区分开。
第三种是一旦认定这笔钱不征税了,那么这笔钱所形成的成本费用,摊销折旧都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你拿这笔钱买固定资产以后,这个固定资产所提的折旧费就不允许再扣除了。你拿这笔钱去消费了,消费的钱也不能进入成本。
所以如果你目前是亏损的状态,你就应该把这部分钱财政补贴计入收入,抵扣亏损。如果你目前盈利很多,你就应该先不记收入,等到你花钱时。不分摊费用就行了。
1.如果是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给予的奖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补助》规范,属于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补助款,一般情况下这种奖励应该记入营业外收入,也就是说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上述补助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
4.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奖励指定专项用途,符合(财税【2008】151号)、(财税【2011】7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处理。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和摊销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1.如果是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给予的奖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补助》规范,属于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补助款,一般情况下这种奖励应该记入营业外收入,也就是说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上述补助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
4.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奖励指定专项用途,符合(财税【2008】151号)、(财税【2011】7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处理。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和摊销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